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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推动信用修复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新台阶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推动信用修复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新台阶

来源 :信用天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12-15 07:24 打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新规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的具体落实,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信用修复和失信信息的界定方面,《办法》将信用修复明确界定为“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更加完整准确。同时,办法将“异常名录信息”明确纳入修复范围,精准覆盖了经营主体最常见的一类失信情形。
  在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方面,《办法》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对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设置差异化的最短公示期。这种科学合理、可量化的分类管理,既强化了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也为一般和轻微失信行为提供了更快的修复通道,体现了法治的精准与温度。
  在信用修复办理标准和流程规定方面,《办法》提出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修复。让信用主体“只进一扇门”,即可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从根本上解决了信息“修复一处、遗留他处”的痛点,让信用修复的成效真正落地。
  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规则方面,《办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者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中的信用修复创新,有利于帮助重整、和解后的企业正常开展经营、合理获得融资、公平参与竞争,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在协同联动开展信用修复的规定方面,《办法》明确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配合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新规能更好保障信用修复工作高效协同联动。
  《办法》的出台,并非简单的规则修订,而是一次系统性、全局性的制度升级。《办法》精准回应了当前信用修复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一、协同不足等问题,为全国信用修复工作构建了坚实的“四梁八柱”,对于保障信用修复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新台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